政策规定

吉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教师以外系列)

时间:2018-09-14    点击:

为了准确客观评价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聘任、晋升、奖惩和确定待遇等提供依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我校专职教师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职职工;

(二)以A类、B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职工(不含项目聘用人员)。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分层与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内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管理、服务的创新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主要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

根据人员分类,具体按党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进行考核。依据岗位不同,考核侧重点不同。

(一)党政管理类

党政管理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等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三)工勤类

工勤岗位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对于有兼职情况的职工,考核其主要岗位履职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的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

1.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构成,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2.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社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学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处。

3.各中层单位成立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小组,其中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考核实施小组由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代表构成,教学科研单位实施小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教师(专业技术)代表构成,负责中层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细则

各中层单位实施小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程序

1.各中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初步拟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并将初步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各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小组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如存在特殊问题,应形成详细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2.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审议,由工作小组确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如有极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各中层单位反馈本单位考核结果,同时公布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各单位考核实施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将考核结果告知个人。

六、考核档次及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一)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较小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一般,专业技术水平一般,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较小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勤岗位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能力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七、特殊情况考核档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差,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不足30个工作日的,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含)、不足15个工作日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二)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极差,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三)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并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

(四)考核年度内新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档次。

(五)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可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六)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不足一年的,由挂职单位做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七)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可根据原部队的鉴定,结合单位工作表现确定考核档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档次。

(九)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十)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八、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晋职、晋级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可正常晋升职务、职级。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扣发本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晋升职务、职级,该不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四)年度考核为不确定档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五)连续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低聘一级职务并降低相应的岗位等级;连续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务、职级,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等。

(七)连续3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适当增加业绩津贴奖励。

九、申诉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十、其它

(一)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二)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掌握在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5%以内。

(三)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考核,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自行组织实施。

(四)集体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由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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