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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内调动(转编)工作的通知(校发2017-216号)

时间:2018-09-30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内调动(转编)工作的通知

校发〔2017216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内调动(转编)程序,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地流动,科学高效地配置人力资源,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就教职工校内调动(转编)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的原则:学校人事部门依据各单位各系列人员编制及岗位情况,统筹规划教职工校内调动(转编)工作。

程序规范的原则:校内调动(转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规范考核。

公开招聘的原则:各单位拟通过校内调整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进行公开招聘。

有序流动的原则:学校鼓励校部机关人员流动到教学科研等基层单位;对于基层单位到校部机关的人员流动,学校将严格把关。

二、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具体用人单位提出岗位申请,报学校人社处审批,人社处依据单位编制及岗位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校内招聘。

2.校内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依据人社处的批复,拟定校内招聘方案,公开发布招聘启事,并组成相应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形成拟聘人选报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审批。

3.学校审批。用人单位确定的拟聘人员,需向人社处提交拟调入、调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校内调动(转编)呈报表》,以及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说明。人社处将拟聘人员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影响校内调动(转编)的,由人社处履行签批手续。

4.校内调整。人社处履行签批手续后,将调动(转编)通知单交调入、调出单位留存,拟调动人员应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工作。

三、其他

1.原则上,所有系列人员首聘期(3年)内不予办理校内调动(转编)手续;专职管理人员须在基层工作满4年,方可办理校内调动(转编)手续;思政教师(辅导员)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方可办理校内调动(转编)手续。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允许办理校内调动(转编)手续。

2.因机构、学科调整涉及的人员调整,按整体调配程序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在整体调动报告和名单上签署意见,人社处根据报告和名单办理统一的人事关系划转手续。

3.因组织任命(聘任)涉及的调动(转编)的,应提交《校内调动(转编)呈报表》,由人社处履行人事关系划转等手续。

4.不涉及系列调整的处级单位内部人员调整,由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人社处备案。

5.学校办理校内调动(转编)手续期间,拟调动(转编)人员须在原岗位工作,否则视为旷工。

6.拟调动至校部机关的工作人员,考核说明中应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

7.拟调出人员所在单位,应考虑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情况下,在呈报表中签署意见。如因人员调出造成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8.待分配(未定单位)人员,有用人单位接收的,由人社处履行相关手续。

9.在校内调动(转编)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的,学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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