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7] 86 号
校内相关人员: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医保办字[2017]1号)规定,2017年度省直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基数已重新核定,具体变动如下:
1、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即工资中“医疗保险”项按照个人2017年度医保缴费基数重新核定;
2、按国家审计署审计要求,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补缴2017年1-3月新旧基数差额部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工资中“医保扣款”项为个人补缴部分。个人补缴部分和单位补缴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已打入个人4月医保账户中。
对本次调整如有疑义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人社处保险科,电话:85166013。
人力资源处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