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8〕9号
校内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我校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仅能选择“全日制非定向”和“全日制定向”两种入学方式,现对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全日制非定向
教职工被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应转至培养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辞聘及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关系。
二、全日制定向
1.在保证所在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较好培养潜力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后可攻读“全日制定向”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全脱产学习。
2.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与其保留聘用关系,人员编制保留在所在单位,但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如4年内未取得博士学位,应选择放弃攻读博士学位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教职工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校与其保留聘用关系,人员编制保留在所在单位,但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取得硕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如3年内未取得硕士学位,应选择放弃攻读硕士学位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3.教职工从入学之日起,免去其现任党政职务,在读期间学校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职员职级。
4.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不得应聘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回原单位工作后应聘各类职务,博士、硕士在读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成果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算。
5.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学校仅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与岗位相关的校内津贴。
6.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学校根据其实际工资状态,按规定、按比例为其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7.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计算工龄,年度考核视同合格(受党纪、政纪处分除外),薪级工资正常调整。
三、其他
1.学校以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仅能以“全日制非定向”入学方式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并解除人事代理聘用关系。
2.对于被录取为“全日制定向”研究生的全民所有制在编教职工,享受学校原有的学费减免政策。
人力资源处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