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的二级教师和小学的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一、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二、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三、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条 小学二级教师的职责
一、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二、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学生课外活动。
三、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小学一级教师的职责
一、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二、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三、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小学高级教师的职责
一、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二、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小学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
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六条 小学二级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 能够履行二级教师职责。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四、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成人教育专科毕业满2年;或者小学二级教师任职3年以上, 能够履行一级教师职责。
二、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满2年;或者小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能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三、掌握小学教育的基本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四、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在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推进素质教育,所教学科通过四级评价体系,学生、家长、同行、领导认可。